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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字〔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字〔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和《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籍学生,其他省籍学生按照生源地省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等工作,学生工作处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查、学生信息的上报以及学生诚信教育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分工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和收费账户信息的维护,续贷声明审核以及借款学生回执单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负责与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沟通,做好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毕业确认等工作,协助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贷款回收工作;
(四)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宣传征信知识,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信守承诺、按约还款。
第八条 财务处分工职责:
(一)负责向贷款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分工职责:
(一)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在校证明;
(二)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更证明。
第十条 二级学院分工职责:
(一)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负责借款学生贷款回执单的收集、审核、上报;
(三)负责做好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变更、毕业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
(四)负责个人征信知识的宣传,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
(五)负责建立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学院、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校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贷款额度的,按实际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山东省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同时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表》,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续贷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需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提出续贷申请,填写续贷声明后,提交系统导出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身份证。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报到入学。新学期开学后,借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月10日前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金额和受理证明验证码。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11月中旬,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系统默认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二十二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个人信息,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发生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的,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经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对高校名称、学制、毕业年份、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信息进行变更,经审批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3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利息不偿还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六条 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前,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七条 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1月除外)的1日至10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或到学生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